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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医院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标准

更新时间:2024-09-14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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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小型医院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标准

医院污水经处理消毒后,应达到以下标准:1。连续三次取样500毫升,不得检测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每升大肠菌群总数不得超过500个。
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污水处理结构中的污泥必须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
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2.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3.每10克污泥(原样品中)不得检测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采用高温堆肥法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温度应大于50℃,且应持续5天以上。
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结构的医院,对传染性粪便,应单独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第2.0.6条医院污水处理消毒后,其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小型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标准:
1.医院、卫生院、医疗机构需要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标准。
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程度,主要是根据污水的排向而定,本着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增效的基本原则,选择技术前瞻、工艺可靠、工程投资经济、处理效果稳定、处理流程简化、运转费用经济、操作管理简单的污水处理工艺。
3.综合医疗机构(县级或20张床位以下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无论排放到何处,低要求必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可以采用的装置有虹吸式二氧化氯消毒装置以及自动同步双虹吸医院污水消毒装置。
工艺选择原则为:
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
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推荐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
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医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对于处理出水终进入二级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应加强其处理效果,提高SS的去除率,减少消毒剂用量。加强一级处理效果宜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改造以加强去除效果和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技术。


医院用污水处理设备的排放标准
1、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进行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2、处理的水检验的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3、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国家污水排放的要求:

4、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标准:
5、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6、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7、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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